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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四部门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来源:北海市住建局    作者:北海市住建局    时间:2026-07-01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北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信息发布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房源核验措施

房屋产权人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存量房交易(含出售、出租)信息前,应通过住建部门开发的北海市房地产交易智慧管理系统(北海房管云APP,以下简称“北海房管云”)对房屋基本情况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生成房源核验码,核验主体为房屋产权人的为个人码,核验主体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为机构码。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房源核验码实时核实交易房屋的权属、坐落、面积、租赁备案、抵押、查封等基本信息。

房源核验通过后,房源信息将同步公示在北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以下简称“交易管理网”)。对于房源已超出委托期的、已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发生限制权利(如查封)状况影响交易的、产权信息已变更的和其他应当予以注销情形的,北海房管云将自动注销房源核验码,交易管理网自动下架房源信息。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确保房源信息真实

1.发布真实房源

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满足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价格、真实图片等要求。

2.落实带“码”发布

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门店、自有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时应携带住建部门核发的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检验码的房屋不得对外发布。

3.及时更新维护

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源信息,对已出售(出租)的房屋,应在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二)明确机构发布要求

1.依法办理主体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等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并在经营场所、自有网站首页、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营业执照信息。

2.及时办理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并完成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住建部门通过交易管理网公开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3.规范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权属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实地查看房屋状况,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不得使用个人码发布房源信息,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发布房源信息。从事经纪服务时,如开展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代办贷款及涉税等服务时,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由住建部门统一制发的工作牌,并实名在经营场所、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不得展示未取得房源核验码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等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四)加强合同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的,由经纪从业人员登录北海房管云,协助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并申请办理合同备案,不得规避协助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义务、引导交易双方自行办理。

个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交易双方可登录北海房管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并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完善核验通道

住建部门建立和完善房源核验和查询核验码真伪通道,方便交易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平台经营者开展房源核验和核验码真伪验证。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做好信息实时共享,确保房源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二)强化联合监管

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和违法线索及查处结果通报协查机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将虚假房源列为重点检查内容。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开展机构备案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房源核验、规避协助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义务的,由住建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房源核验及网签权限、纳入行业诚信档案、要求网络平台限制发布权限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广告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核验责任的,住建部门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之日起施行,设置4个月过渡期。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产权人、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等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相关房源信息的核验和维护工作,对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及时进行撤销下架。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市本级房源核验相关工作,为房屋产权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操作指引和业务咨询等服务。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北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经办单位: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2032212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60199

北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285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96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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